天地生人学术讲座快讯第71期(2005年10月15日)
天地生人学术讲座 快讯 第71期(共2页)(2005年10月15日)[载www.tdsrjz.org] 本期责编:宋正海(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所) 主题: 中国“科学警察”的法律困境—“谁”有资格来定义“伪科学”之(4) ***************************************************************************************** 中国“科学警察”的法律困境殷 杰 (中国医学气功学会高级顾问、教授) 美国有一个“对声称超自然现象的科学调查委员会”,名称在的谐音好似“科学警察”,其实他们也无多少作为,反心灵学,心灵科学研究会却是美国科学促进会的正式成员,并未定为伪科学;一研究灵魂的机构在美国、南美洲有几个大型研究基地,甚至两个教授到北京来举办大型专题报告。他们奈之何?现在中国也要建立“科学警察”,在全息生物学发现、创造者张颖清,蒙受伪科学之诬郁积而死时,伪科学概念遭到质疑时,中国“科学警察”却粉墨登场,这很耐人寻思。 中国似乎已经有所谓的科学警察了,他们一直在反伪科学,比美国同行还有能奈。全息生物学是伪科学,中医学成了“最大的伪科学”,“天地生人学术讲座”,被指称为“伪科学大本营”。仅此三项,足以认定,反伪科学已经扩大化。扩大化的同时,也意味他们走向反面,张颖清之死,这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标志他们在走向多重困境。 中国“科学警察”们面对着几重困境:法律困境、道义困境、心理困境、科学困境、生理困境。本文仅剖析其法律几方面困境:其一,警惕违反警察法的困境,无从依法执法,无从依法监督;其二,警惕违反宪法的困境,可能侵犯公民科学研究、言论自由等权利;其三,警惕违反民法的困境,可能侵犯公民发现权、名誉权等权利和赔偿;其四,警惕违反刑法的困境,可能侵犯公民生命、侮辱、诽谤等权利,其五,警惕违背法制的困境,无奈统一的法制,优势转劣势,限制特权。 其一,警惕违反警察法的困境,无从依法执法,无从依法监督
警察是依法建立有合法的身份,他们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他们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接受监督,依法承担责任。科学警察有什么法律依据?执法权限是什么?由谁监督?如何规范执法? 现在警察违法,要承担责任,追究过错,构成犯罪的,照样法办。科学警察如何追究责任?当然,如有什么责任不仅承担,还应重罚;无法擅自执法,就是一个困境。 其二,警惕违反宪法的困境,可能侵犯公民科学研究、言论自由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发展科学事业,公民有科学研究的自由,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科学警察们反伪科学,就可能侵犯公民科学研究的权利,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结社自由,可能侮辱、诽谤公民。科学院院士,政协委员,主持人,什么专家、斗士,都无从与法律较量,有资格违反宪法? 宪法还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权,不仅是一种思想,也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常为人们疏忽;谁不平等待你,就是侵权。平等权是重要人权,是一项宪法原则,科学警察反伪科学,常常侵犯平等权,将招惹诉讼。 其三,警惕违反民法的困境,可能侵犯公民发现权、名誉权权利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有发现权,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侮辱、诽谤,享有荣誉权,如果反伪科学侵犯了上述权利,科学警察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规定:人格权利受到侵害,起诉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以大人物、专家的优势反伪科学,欺侮小人物,到头来,精神损害赔偿时,优势者却失落了,劣势受害者将获得赔偿。严格地限制公众大人物,名誉权重点保护的是普通小人物。 其四,警惕违反刑法的困境,可能侵犯公民生命、侮辱、诽谤权利
张颖清之死,令人震惊,反伪科学、反伪科学扩大化,竟然出现致人死亡的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护公民权利;任何人犯罪,法律上一律平等。规定: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都是犯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判处徒刑,致人死亡,更为严重。 民法规定的侮辱、诽谤,是较轻微的,仅以侵犯公民权利处罚;严重侮辱、诽谤,就是刑事犯罪了。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即指多次诽谤,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造成恶劣影响的,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死亡等等。科学警察没有事实根据,未经证伪就反伪科学,有可能触犯刑律,犯诽谤罪,致人死亡,罪加一等。 侮辱罪,往往当面侮辱被害人,手段有暴力、言语侮辱、文字侮辱,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科学警察不就有当面方式反伪科学吗?这岂不是侮辱? 法治一个原则:谁主张,谁举证。认定张颖清全息生物学伪科学,有何证据?科学警察反伪科学,必须提出证据,有专业机构介入,经过证伪……。这是科学警察无从回避的刑法困境,一旦成为诉讼,无证无据,便败诉,得承担刑事责任。 科学警察惯于于夸大其词,事到临头,便避而远之。他们面对困境,如有诉讼,必然缺席不到庭,民事尚可,若是刑事,则法院可以强制传唤到庭。 其五,警惕违背法制的困境,无奈统一的法制,反对特权,公民维权
法制,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包括法律和各种法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制度,按照民主原则,制度化、法律化的管理方式。各个领域、各种行业有大量的法律、法规,但必须是统一的,即所谓国家的法制统一,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和国家法律相抵触。 这样,科学警察反伪科学由宪法的困境,在法制环境中,仍然是困境。现代法制的内核是民主政治,平等地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确认和实现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以法律制约国家机关权力,防止滥用国家权力,防止公权侵犯公民的权利。这对科学警察极为不利,法制在限制他们侵犯公民权利。 现代法制反对特权。“限制警察特权”也提上议事日程。“中国第一大款警察”林福久敛财上千万,太原警察打死北京警察,福州“警黑一家”制造假案;成都“警偷一家”共分赃款……,还应加上科学警察反伪科学扩大化。警察权力的滥用已经至极致,不加限制将成为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宁的“特洛伊木马”,极具摧毁性力量。这种公权的“异化”,无疑取缔私权,公民的权利便毫无保障。 法制社会还寄希望于人民,现在都在进行法制教育,提高全民法制意识,公民自己起来保护合法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违法犯罪斗争。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制,不仅仅是政法机关的行为,公民个人参与其中。科学警察是否也应该提高点法制意识?被反伪科学损害者提高了法制意识,将起而自卫,这陷科学警察于困境,他们岂能对付众多科学家的起诉? 结 论
困境重重,中国的科学警察,正走在迷茫的十字路口;后来科学警察慎重考虑,这不利国家科学发展和未来的困境职业,有何可取?从业多年的,能够改弦更张,另寻高就,于科学是大好事,已经有先行者,值得祝贺;至于反伪科学扩大化者,大概他们已经无法回头,认错认输?还能应付这重重困境? 多方被反伪科学打击的科学家和科技工作者,他们投入的是生命、事业、命运,不可能永远沉默被欺凌,一个张颖清倒下了,使更多人觉醒,牺牲代价太大了,这样历史不能再重复。 中国似乎是的“科学警察”,身份不合法,所作所为不合法,造成的后果不负责任,未经司法追究;他们所反的伪科学,凡未经证伪,就不是伪科学。中国“科学警察” 反伪科学自身倒似乎反科学,以魔术反伪科学,倒应该定性为伪科学,有罪推定,法制上也是错误的,岂能在科学中残留;随意压制、诬陷,法律绝对不能许可。 从法制上,伪科学提法也值得商榷,至少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按平等、正义、合法,不能由一方说了算;争议存在,无应有评审机构,没有公认的标准,特别反伪科学扩大化,应回避使用“伪科学”,。 中国科学需要发现、创造,需要证伪,而不是反伪。科学无禁区,研究无禁区,科学需要自由探索;唯有如此,中国有望成为科学强国。宪法保护言论自由,支持、保护科学研究和发现、发明,法律不可能让科学警察脱离困境。 -------------------------------------------- 天地生人学术讲座快讯第71期DOC文本请看: http://www.tdsrjz.org/message3/2005-71.doc --------------------------------------------
(licd 12/26/05 20040300064)
天地生人学术讲座快讯第70期(2005年10月14日)
返 回 主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