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发生对挑战性科技创新成果压制扼杀的十二项对策
减少发生对挑战性科技创新成果压制扼杀的十二项对策原载网址∶《中国科技信息网》http://tech.chinainfo.gov.cn/forum.jsp?forumID=11 陈一文〔cheniwan@263.net〕 中国地球物理学会天灾预测专业委员会 顾问 中国灾害防御协会灾害史研究专业委员会 顾问 〔完成日期∶2006年2月19日〕 对于挑战当代占主导地位基本理论实现重大突破的科技创新成果的压制扼杀问题对中国科学技术、经济与社会的高速健康发展已经造成严重阻碍作用与后果,作者在《中国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的高速健康发展呼唤向传统科学技术基本理论提出挑战的科技创新成果》 《引言》中强调指出∶ http://www.chinainfo.gov.cn/data/200408/1_20040824_87030.html -- 本文中提出的问题值得中国国家、省和市级党政“一把手”、负责科学技术发展和教育的领导人,以及大学校长们思考。 为了减少此类发生对挑战性科技创新成果压制扼杀问题的发生,并在一旦发生处理此类问题,作者在此向中国科技部、中国科学院与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提出若干建议如下∶ (1) 创造条件使“非主流科技成果论文/专著”和“有争议论文/专著”在学术刊物上得以发表,再创中国科学学术“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大好局面 -- “百家争鸣、百花齐放”是古代和现代中国科学在学术上获得重大发展的宝贵经验。 -- 倡导和鼓励所有学科学术刊物在今后三至五年内,用25%至30%的篇幅优先发表原始创新的“非主流科技研究成果”内容的论文,对有苗头可能实现重大突破的论文给予篇幅上的特别考虑。对于刊物编者与审稿者有争议的论文,可以在“争鸣论文”名义下发表,鼓励展开学术争论。 -- 倡导和鼓励所有学科专业出版社发表原始创新的“非主流科技成果”内容的专著,翻译出版国外“非主流科技成果”内容的专著,对有苗头可能实现重大突破的专著给予特别考虑,鼓励展开学术争论与科学论战。 (2) 立法规定受到学术批判者享有在刊登批判的刊物、媒体〔包括网络媒体、电视〕、出版社、发表反驳文章、反驳性采访节目与专著的法律规定不可剥夺特权 作者注意到已经发生太多如下情况∶许多刊物、媒体、出版社发表了批判某位学者,特别是非主流研究者的文章或书之后,这样的刊物、媒体、出版社却拒绝发表受到学术批判者的反驳文章或专著。 这种情况严重违反科学民主与“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原则,对非主流研究者及其研究成果,特别是挑战当代占主导地位科学技术基本理论实现重大突破的科学技术创新成果造成了严重压制甚至扼杀性后果。 为此建立立法规定受到学术批判者享有在刊登批判的刊物、媒体〔包括网络媒体、电视〕、出版社发表反驳文章、、反驳性采访节目与专著的法律规定不可剥夺特权∶ -- 任何刊物、媒体〔包括网络媒体电视台〕、出版社,只要发表对任何研究者研究结果〔包括科学、技术以及社会科学研究结果〕的批判性文章或书籍,这样的刊物、媒体〔包括网络媒体电视台〕、出版社就赋予了受到学术批判的研究者在相同的刊物、媒体〔包括网络媒体电视台〕、出版社发表至少相同篇幅反驳文章、反驳性访谈节目与专著的法律规定不可剥夺特权。 -- 这样的法规,一方面将使所有刊物、媒体〔包括网络媒体、电视〕、出版社在发表批判任何研究者研究结果的文章、访谈节目与书时将更加慎重,避免无意被人利用;同时,有利于在中国推进科学民主与“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大好局面尽快出现。 (3) 大力发挥互联网在宣传介绍“非主流科技创新成果”以及公开邀请更广泛性审查的作用 以“学术打假、反伪科学”自居的方舟子在其《语丝》网站发表的《“蒋春暄现象”究竟暴露出什么致命弱点?》〔2003.07.06〕中强调∶ -- 如果认为自己是科学天才,做出了重大的科学发现,那么也应该遵循正常的学术渠道,将论文提交权威的学术期刊发表,才有获得科学界承认的可能。但是总有人不遵守学术界的行规,在学术界四处碰壁,正常渠道走不通,就想通过大造社会舆论造势让自己的成果获得承认的。 作者对此持不同见解。关于“做出了重大的科学发现”的论文,一旦涉及挑战当代占主导地位的相关领域基本理论,这样的论文多数情况下因为与“当代占主导地位的相关领域基本理论”有冲突因而将被“权威的学术期刊”的编辑及其个别审查学者否定,难于获得在“权威的学术期刊发表”的机会。无论在中国或国外这是普遍现象,公开的秘密,尽管许多领域学术权威不愿意承认。 一篇科学技术论文是否能够证明“做出了重大的科学发现”,特别是“挑战当代占主导地位相关领域基本理论”的“重大的科学发现”,在多数情况下无法由个别几位学者、编者、审查者来判断,特别无法由相关领域学术权威来判断,而必须由许多学者来判断,甚至往往需要由跨学科的许多学者以至广大年轻一代学者和在校学子来判断。 历史情况形成的“将论文提交权威的学术期刊发表,才有获得科学界承认的可能”的程序,与印刷方式期刊长久以来成为所有领域学术会议以外最主要的科学技术信息传播交流方式的状况有关。在很大程度上,这是由于缺乏更有效的科学技术信息交流方式“不得而为之”形成的结果,绝非什么“学术界的行规”。 方舟子所谓“学术界的行规”的提法,根本不符合科学民主的原则,尽管迎合了科学技术界一些人的胃口,其实更像“六号门”打手之流的腔调! 也就是说,一旦能够出现便于科学技术信息更有效交流的传播方式,人们会发现这样的科学技术信息方式对于将“挑战当代占主导地位相关领域基本理论”的“重大的科学发现”介绍给整个科学技术界、新闻界以及公众,邀请众多跨学科学者来审查与评判,尤其有效! 作者认为,一位科学技术研究者“如果认为自己是科学天才,做出了重大的科学发现”,对社会与公众有益,却受到科学不公正的压制,那么他〔她〕“通过大造社会舆论造势让自己的成果获得承认”,这不但没有任何不对,反而应当获得赞扬!退一步讲,这样做了之后,如果加速证明自己的研究成果不是什么“重大的科学发现”,而是个大错误,也没有什么不对,这有利于研究者本人与公众总结经验,用不着方舟子之流为此发火! 菲律普•A•格利菲瑟斯〔Phillip A. Griffiths -- 美国“超前研究学院”第七届主任、美国科学院以及美国哲学学会成员,1991-1996年期间美国国家科学委员会成员〕1999年6月15日在美国国会图书馆举行的21世纪思想前沿会议上发表演讲,题目为《新世纪来临时的数学》。 〔参考文献∶Phillip A. Griffiths,Mathematics at the Turn of the Millennium,The Math. Ass. Of America, Monthly 107, 2000〕 菲律普在演讲中高度赞扬托马斯•黑勒斯“在互联网上公布其证明,使无数观众可以看到”∶ -- 作为正在来临的事的预兆,应注意托马斯•黑勒斯〔Thomas Hales〕选择宣布他对“开普勒球面包装问题”〔Kepler sphere-packing problem〕证明的方式。与在刊物上发表有所不同,使他的证明结果只能为少数几个专家看到,他在互联网上公布其证明,使无数观众可以看到。此外,他直率地邀请对他的证明进行详细审查,对其准确性提出进一步的意见—这在顶级数学家的竞争性世界中是有意义的一步。 这个例子说明,进入了科技信息更为迅速有效交流的互联网时代后,方舟子所谓“重大的科学发现,那么也应该遵循正常的学术渠道,将论文提交权威的学术期刊发表,才有获得科学界承认的可能”的“学术界的行规”说法全然胡说八道! 为此应当鼓励、支持并大力发挥互联网在宣传介绍“非主流科技创新成果”公开邀请更广泛审查的作用。 (4) “获得相关专业院士和权威人士的赞同”不应再作为“挑战本领域当代占主导地位基本理论”科技研究成果项目基金和奖项审批的必要条件∶ -- 鉴于重大科技项目越来越具有跨学科的特征,以及主流学者对挑战本领域基本理论实现重大突破“科技创新成果”项目的认识普遍滞后的正常情况,国家以及省市一级支持科学技术创新发展的基金项目申请,包括“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及国家和省市一级重大科技成果奖,包括“科技进步奖”、“科技大奖”等,对于“挑战本领域当代占主导地位基本理论”科技创新研究项目,不应再将“获得相关专业院士和学术权威人士的赞同”作为审批的必要条件。 (5) “相关专业权威人士反对”不能作为“挑战本领域当代占主导地位基本理论”科技研究成果项目科学技术鉴定通不过的决定性条件∶ 挑战当代占主导地位基本理论实现重大突破的科技创新成果项目,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遭遇到一般科技创新项目更大的阻力。许多这样的项目〔如果不是大部分这样的项目的话〕可能初步搞出来之后十年甚至十多年依然处于苦苦挣扎的境地,尽管这种科技创新成果项目对中国经济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非常有益。 这种阻力首先来自这种科技创新成果项目所挑战的当代占主导地位的科学技术界主流学者的学术利益,亦来自这种科技创新成果项目所竞争的目前在市场中占主导地位的原有技术产品的企业的经济利益,亦来自代表他们利益的形形色色代理人的既得利益。 突破这种阻力的首要环节是权威性的科学技术鉴定与科技论文发表决定,而权威性的科学技术鉴定与目前的游戏规则的主导权和与科技论文发表的决定权都掌握在这种科技创新成果项目所挑战的当代占主导地位的科学技术界主流学者手中,使许多科技创新成果项目走入一个难于走出的怪圈。 作者为此建议∶ -- 为“挑战本领域当代占主导地位基本理论”科技创新成果项目组织科学技术鉴定时,鉴定委员会应当由 “相关专业权威人士”以及跨学科专家共同组成,不能完全由“相关专业权威人士组成;而且,“相关专业权威人士反对”不能作为“挑战本领域当代占主导地位基本理论”科技研究成果项目科学技术鉴定通不过的决定性条件。 对“挑战本领域当代占主导地位基本理论”科技创新成果项目组织科学技术鉴定时,如果出现重大冲突性对立意见,可以形成包括冲突性对立的两种意见的科学技术鉴定结论,在相关单位网站上公布,公开邀请各多领域的跨学科专家对上述两种意见的科学技术鉴定结论发表意见。 (6) 倡导和鼓励将“挑战本领域当代占主导地位基本理论非主流科技创新成果”以至“有争议”的“挑战本领域当代占主导地位基本理论非主流科技研究”引入大专院校供学子们学习、研究与鉴别∶ -- 开办系统介绍“非主流科技创新成果”以至“有争议”的“非主流科技研究”内容的课程,鼓励邀请这些研究的科技人员上讲台亲自讲授,同时鼓励在校学生对他们讲授介绍的“非主流科技研究”进行评论、质疑,予以赞同或不同意。 -- 倡导和鼓励硕士/博士研究生围绕“非主流科技创新成果” 以至“有争议”的“非主流科技研究”内容作为硕士/博士研究专题,亦允许硕士/博士研究生选择从事对教授们坚持的基本理论提出挑战的“无导师” 硕士/博士研究专题。 -- 有些已有定论的实现重大突破中国原始创新的“非主流科技创新成果”,过去曾经作为著名大专院校的专业和课程,以后由于前述原因被撤销。这方面最为典型的事件为中国最有成就的地质学家李四光的“地质力学”专业和课程。 -- 对过去撤销了原有李四光“地质力学”专业和课程的事件,高教部和这些大专院校应当组织调查研究,搞清过程和原由,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以便后人以此为鉴。 (7) 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高级科技职称以及科技技术管理官员的评定考核应当增加他们对待挑战本领域基本理论“非主流科技研究”的科技人才态度的考核内容 -- 对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高级科技职称以及科技技术管理官员的评定考核增加一项内容,即他们对于挑战本领域基本理论从事“非主流科技研究”的科技人才,包括跨学科研究与业余研究的科技人才,包括其申请项目经费、科技成果审议、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职称评定、晋级等问题上,是否采取科学、公平、积极和扶持的态度,还是采取排斥、压制、消极或扼杀的态度。 -- 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高级科技职称以及科技技术管理官员有压制扼杀从事“非主流科技研究”科技人才,包括跨学科业余研究科技人才的行为且造成后果,包括项目经费申请、科技成果审议、论文发表、专著出版、职称评定、晋级方面予以压制以至扼杀的后果,应当以适当有效方式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公布追究结果。 (8) 建议成立“非主流科技创新成果申诉评估委员会”体制∶ -- 专门处理非主流“科技创新成果”方面的申诉议案,包括申请项目经费、科技成果审议、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职称评定、晋级等过程中发生的申诉。 -- 由中国科学院、科技部和科学协会等单位联合组成一个常设的“非主流科技成果申诉评估委员会”秘书处班子,负责日常工作。 -- 同时由各省市科技厅局与省市级科协等单位联合组织省市一级“非主流科技成果申诉评估委员会”秘书处班子,接到省市一级具体的申诉议案后,组织省市级跨学科专家组成对有关议案组织评估和指导性的处理意见。 -- 省市一级处理意见是指导性意见,并非强制性意见。但是,如果当事人对于当事单位指导性意见的处理结果不满意的话,可以向上一级“非主流科技成果申诉评估委员会”提出上诉。 (9) 建议拟议中的“非主流科技创新成果申诉评估委员会”主动组织对于“被否定项目”的一次普遍重新审查 -- 根据我了解的非常有限但越来越多的情况,以及上述总体的情况,许多年以来,不同科学技术领域的许多挑战这些领域基本理论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以及挑战这些领域基本理论实现了重大突破的“科技创新成果”,在省市以至国家一级科学技术基金申请、科学技术奖项申请的过程中遭到否决,使许多有重大科学价值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无法进行下去甚至夭折。 -- 为此建议由拟议中的“非主流科技创新成果申诉评估委员会”主动组织对中国省市一级以及国家一级各种科学技术研究基金申请项目审查中过去被否定的科学研究申请项目进行普查,组织一次普遍的“砂里淘金”的科学公正重新审查,重新审查的结果则应当向纳税人公众予以公布。 (10) 对部分“非主流科技创新成果”经验采取紧急“抢救”措施∶ -- 世界科学技术发展史上有许多可悲的例子,某些挑战当代科学技术基本理论实现重大 科学技术创新成果的研究者在世时始终未能得到承认,导致在贫困中离开世界,他们的科学技术创新成果到他们离去后多年才被人们认识。 -- 大量事实证明,中国存在着实现“非主流科技成果”的许多科技人才长期受到排斥、压制的事实,其中不乏年纪较大、体弱多病的“退休科技人才”、“跨学科科技人才”和“民间科技人才”。这就提出了对这样的科技研究经验有个非常紧迫的“抢救”问题。 -- 在这个问题上必须采取“先抢救,后评判”的方针。 -- 建议科委系统和全国科协等单位提出一套办法,扶持和协助这些年纪较大、体弱多病的科技研究人员抓紧时间对他们一生的科技研究成果和经验予以总结。 -- 这种扶持和协助所需的经费,应当在国家、省市的科技发展基金中列支。 -- 有远见的大专院校应考虑安排硕士研究生以至博士研究生将协助他们进行总结作为研究专题。 (11)对部分“非主流科技研究”原始数据采取紧急“抢救”措施,主流学界掌握的大量原始数据则应当对非主流研究者公开,规定以复制成本提供。 -- 大量原始观测数据是某些“非主流科技创新成果”宝贵的研究基础。 -- 某些主流学界基本理论的片面性、局限性,导致将这些原始数据资料视为毫无用处的占据地方的废纸。但是,一旦有人打算利用这些数据继续研究,有关单位却设定限制、索取高价才予以提供。 -- 另一方面,不少“非主流”研究者过去几十年期间也积累了许多宝贵的原始数据资料,如果采取紧急措施协助予以整理归档,存在着很快丧失的可能。 -- 在采取必要措施对部分“非主流科技研究成果”经验采取紧急“抢救”的过程中,必须上述原始数据的工作给予充分重视。 -- 在此同时,有关政府部门和主流学界掌握着大量原始数据,由于学术观点不同,自己不使用,也不允许非主流研究者使用,或者定出非主流研究者无法使用。 -- 有关政府部门和主流学界掌握着大量的原始数据是依靠纳税人的钱积累起来的,不是有关政府部门和主流学界自己的私产。应规定这些原始数据可以提供非主流学者使用,仅可收取实际复制成本,不准对非主流学者封锁或变相封锁。 (12) 大力发展中国的“科学发展社会学” -- “科学发展社会学”〔Social Science of Science Development〕,亦可称“科学社会学”〔Science Social Science〕,研究的对象是科学〔技术〕发展过程中,特别是实现重大突破的科技成果的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社会学问题,遭遇的困难及其背景与原因,得到的支持及其背景与原因,及其对于社会的影响。 -- 例如,根据我掌握的动态,国外“科学发展社会学”研究者已经将中国的“蒋春暄现象”作为他们研究的一个突出的典型事例。 -- 实现重大突破的“非主流科技创新成果”,由于上边讨论的各种原因,在其发展中遇到种种阻力,严重影响实施它们潜在的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严重影响中国科学技术以至国民经济更快更经济有效的发展。为此,大力发展中国的“科学发展社会学”,加强与国外在这个新兴学科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已经十分必要。 ------------------------------------------------------------------------------- 有两位网友在《中国科技信息网》中对上述系列建议发表感言如下∶ -- 看到陈先生的系列建议,仔细的阅读,我觉得,就我本人而言,陈先生的这些建议,无疑是对中国未来科技发展的重大改革措施,作为我们中国国家高层的领导人,是要有一个思考,为什么世界科学家在世界上有了重大科学发现的那么多,而作为我们的中国,占世界总人口很大比例的中国人,为什么在世界上可以拿的出,站的住脚的学术研究成果很少很少,少到了一种可怜的地步,我们的领导人,有没有考虑,这是为什么。难道我们的中国人很笨,没有国外的科技工作人员聪明吗? -- 回答是否定的。那么是什么呢?就是因为我们中国的对科技工作者,对处于任何阶层的科技工作者的限制,研究成果发表的体制,限制了他们的科学发现的发表利用。 -- 陈先生的对策既符合科学原理又具可操作性,若能得到采纳,将对我国的科学创新事业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 科学的灵魂是批判。只有对现有的权威理论提出批判和挑战,才有可能产生原始的科学创新。这些挑战不可能一开始就受到现有权威人士的认同,按照现有的体制,挑战性的文章得不到发表,原始创新的科学成果自然也就得不到承认。我坚定地相信,陈先生的对策得以采纳,中国大陆不久就会出现重大的科学成果,其级别不亚于诺贝尔奖。 作者欢迎网友们访问《中国科技信息网》主页靠下边《陈一文先生就解决中国能源与环境问题与网友讨论》专栏对上述系列建议等文章发表感言∶ http://tech.chinainfo.gov.cn/forum.jsp?forumID=11 (licd 3/20/06 2004050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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